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769,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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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俊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俊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尤俊勝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間某日,在網路上向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購買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橘色圓形錠2顆,後於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郵件取貨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警於105年12月16日2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電梯口臨檢查獲,並扣得上開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2顆,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俊勝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至7頁、第30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查獲毒品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至10頁、第16至17頁)。

再參諸查獲之橘色圓形錠劑2顆(淨重0.6790公克,取樣0.0195公克,驗餘淨重0.6595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6頁),堪認被告持有之上開圓形錠劑2粒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甚明,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止規定,仍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另考量其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碩士畢業(見毒偵卷第6頁)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被告尤俊勝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橘色圓形錠劑2顆,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鑑定報告與所示鑑定結果  │
│                │    │                        │
├────────┼──┼────────────┤
│橘色圓形錠劑    │2顆 │淨重0.6790公克、取樣    │
│                │    │0.0195公克、餘重0.6595公│
│                │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
│                │    │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
│                │    │etamine、PMA)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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