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100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蔡宏南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6 年度執字第31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等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判決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應否准許易科罰金,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有無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而為判斷。

而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

檢察官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647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宏南(下稱受刑人)曾多次因公共危險案件,⒈於9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2383號判決罰金2 萬4,000元銀元確定,受刑人嗣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⒉又於9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608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9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受刑人嗣以易服社會勞動及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⒊其後復於100 年間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712 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1 年1 月18日起至102 年1 月17日止,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0個月內,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6 小時,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 萬5,000 元確定,受刑人嗣均履行完成;

⒋再於104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受刑人嗣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⒌復於105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25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受刑人嗣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受刑人自94年起迄本件不能安全駕駛犯行之前,已有5 次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紀錄(本件為第6次),且5年內有3 次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紀錄,且檢察官前以繳納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為緩起訴處分併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6 小時,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萬5,000元之方式給予受刑人多次機會,受刑人卻未能記取教訓,復於本件飲用酒類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已六犯相同罪質之罪,顯然心存僥倖,一再重複為具有高度危險性酒後駕車之犯行,不知戒慎悔改,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漠視法令規範。

本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審酌受刑人「係三犯以上每次皆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累犯不得易服社勞。

受刑人已累積六犯,本次酒測值高達0.67毫克,不知悔改,擬發監執行」等情,此有臺北地檢署函附之106 年度執字第3126號蔡宏南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徵本件檢察官業已依受刑人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詳為審酌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方為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或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命令,核無逾越法律授權或裁量瑕疵等情,洵屬有據。

㈡至異議意旨固以其為家裡唯一經濟支柱,需照顧罹有紅斑性狼瘡之妻子及臥病在床之岳母,且岳母需自3 樓揹下樓去醫院就診,家中尚有4 隻流浪犬等為由聲明異議,惟前揭主張屬受刑人家庭狀況之問題,與執行檢察官審酌有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據以准否易科罰金之認定無涉,是受刑人上開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核無不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