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108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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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崔鳳麟
上列被告因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民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崔鳳麟對被告陳大龍涉犯傷害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現由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7 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附民字第266 號),因刑事案件部分長期停滯,業損及聲請人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鑑於本案案情繁雜,歷時已久,為避免案件久懸,促使被害人儘速在民事訴訟上獲得應有賠償,爰請依法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云云。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刑事訴訟法第496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法院於刑事訴訟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前,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先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45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大龍涉犯傷害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本院於104 年6 月11日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 年度易字第577 號),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本院於104年10月13日發布通緝一情,此有各該送達證書及本院通緝書在卷可按。

是被告陳大龍目前因通緝中,致刑事訴訟部分無從進行,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從審結,附帶民事訴訟依法需在刑事訴訟審理後行之,且在法院為有罪判決宣告之前,尚不得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基此,聲請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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