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1116,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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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玟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玟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玟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6 月、6 月、5 月、4 月、3 月及3 月(此部分聲請書誤載為2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監獄執行2 年1 月,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9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931 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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