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1121,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樂函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樂函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樂函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送監執行。

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六四三○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