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1128,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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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毓霖
相 對 人 朱雪璋
上列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所謂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亦有效力,係指同法第一百十條所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假扣押程序而言,依第一百十條第二款(即現行法第1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雖有免供訴訟費用擔保之效力,但債權人於假扣押應供之擔保,係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供之,並非訴訟費用之擔保,自不在免供之列(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192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王毓霖就本院106年度刑全字第6號聲請假扣押案件之「擔保以供釋明」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說明,假扣押之擔保金並不在上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所及範圍,是聲請人就應供擔保之數額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不應准許。

又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重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需負擔訴訟費用,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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