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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辰允(原名:廖毅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理由欄及附表所載「廖毅勳」,均應更正為「廖辰允(原名:廖毅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理由欄及附表所載「廖毅勳」,均係「廖辰允(原名:廖毅勳)」之誤載,皆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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