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845,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逸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逸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214號判決確定,其因該案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遭監所強制扣款認有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如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或執行指揮書已經不存在,自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查聲明異議人王逸平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確定,有本院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明異議人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所為之沒收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尚未就前開確定判決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執行核發指揮書,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執行卷宗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32頁),受刑人對之聲明異議,核屬無據。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