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訴緝,17,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政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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