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訴,91,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哲瑋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張子奕
選任辯護人 蔡承育律師
王俊翔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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