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重附民,1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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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王毓霖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被 告 朱雪璋
吳佩樺
張惟強
郭大連豐
陳建豪
李世鈞
杜書豪
鄭學鴻
詹鴻昆
游鴻凱
邱義倫
洪齊隆
蔡承達
李東翰
陳韋翰
陳季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第207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張惟強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七第193頁),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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