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單禁沒,169,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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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789號、104年度緩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綠色乾燥菸草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伍玖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5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4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惟扣案之綠色乾燥菸草塊1 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5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

至扣案之綠色乾燥菸草塊1 袋(驗餘淨重0.6598公克),經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1 只(見毒偵卷第17頁查獲照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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