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交簡附民,22,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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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黃逸文
被 告 劉定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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