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交重附民,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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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呂芝婷
方雅嫻
方顥璟
兼 上二人 方敘臣
法定代理人
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
被 告 王昱翔
王昱評
王昱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石美伶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456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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