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易,33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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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 富
選任辯護人 鄧思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 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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