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易,79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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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廖晋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陳盈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於桃園市與告訴人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碰撞,嗣以不當言詞指摘責罵告訴人,經告訴人提出告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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