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易,939,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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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燕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夫 林祥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燕與告訴人江惠美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4樓之住戶。

被告因認為告訴人之子女在家中彈奏鋼琴發出之聲響對其有所干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繕打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或訊息,並以「Coffee Meow」名義傳送該文章或訊息至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臉書網頁,復於民國105年3月5日某時,在社區公佈欄張貼內容為「專治吵死人」、「惡鄰居」之公告,並附裝有藥丸之藥袋,該藥袋上載明「15號4F」,暗諭告訴人有病要吃藥,以上開方式詆毀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6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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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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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2月11日 │「沒水準ㄉ惡鄰居、現在那麼晚│
│    │某時          │了、還在彈琴吵人、詛咒你全家│
│    │              │死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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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2月12日 │「甚麼樣ㄉ父母交出甚麼樣小孩│
│    │上午11時40分許│沒教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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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12月12日 │「已經九點多了、樓上爛鄰居還│
│    │某時          │在彈、晚上不彈是會死ㄚ、死人│
│    │              │都被她家吵醒、真是沒水準沒品│
│    │              │到極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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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3月2日下 │「樓上真ㄉ是變態、現在是怎樣│
│    │午6時59分許   │阿、早上安靜不彈、變成半夜不│
│    │              │睡覺吵、門開來開去. . . 王八│
│    │              │蛋欠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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