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訴,26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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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權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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