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訴,38,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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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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