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458,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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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蔣淳鵬
被 告 熊一飛
上列被告熊一飛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786 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 年度審簡字第746 號) 恐嚇等案件,經原告蔣淳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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