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51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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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蔡政宇
被 告 張梓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849 號(原案號為105 年度審易字第3571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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