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廷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96 號),本院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106 年度簡字第665 號),適用通常程序審判(106 年度易字第260 號),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廷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廷聿知悉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而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bk-MDMA )、2-(3-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Methoxetamine 、0-( 0-methoxyphenyl) -0-( ethylamino) cyclohexanone、MX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CMC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 、Ethylone)、芬納西泮(Phenazepam)則屬同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4 月間之某時許起,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並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持有之。
嗣為警於同年5 月29日17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樓持本院搜索票搜索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794 號搜索票、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7 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一)、(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各1 份」之證據,另應予補充「被告王廷聿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bk-MDMA )、2-(3-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Methoxetamine 、2-( 3-methoxyphenyl)- 0-( ethylamino) cyclohexanone 、MXE )、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CMC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3,0-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 、Ethylone)、芬納西泮(Phenazepam)則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
查被告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純質淨重為25.4681 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7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78至79頁反面),則被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犯上開之罪,供出毒品來源,自應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為其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
查被告雖曾供述其本件毒品來源為綽號「小胖」之人,經檢警循線追查至柯韋宏,然柯韋宏嗣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6 年4 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1735400 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9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柯韋宏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偵查犯罪機關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此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種類、數量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且其中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無視法律禁止規定,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玻璃工為業、月入約新臺幣2 至3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部分,仍應適用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㈡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本件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沒收部分,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併予敘明。
㈢查: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7 月11日刑鑑字第105005301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8頁至第8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且合計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有如附表二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被告持有之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又盛裝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則應視同毒品本身一併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未檢出毒品成分乙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 年7 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一)、(二)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6頁及其反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一: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備註 │
│號│ │ │卷頁) │ │
├─┼───────────────────┼───────────┼─────┼─────┤
│1 │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參拾伍粒(總淨重:拾壹│內政部警政│原聲請簡易│
│ │yamphetamine、PMA )及第三級毒品3,4-亞│點貳壹公克、驗餘總淨重│署刑事警察│判決處刑書│
│ │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xh│:拾點玖零公克) │局105 年7 │附表編號5 │
│ │ylcathinone 、Ethylone)成分之綠色圓形│ │月11 日 刑│ │
│ │藥錠 │ │鑑字第1050│ │
│ │ │ │000000 號 │ │
│ │ │ │鑑定書鑑定│ │
│ │ │ │結果五(毒│ │
│ │ │ │偵卷第88頁│ │
│ │ │ │反面至第89│ │
│ │ │ │頁) │ │
├─┼───────────────────┼───────────┼─────┼─────┤
│2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貳拾粒(總淨重:肆點陸│內政部警政│原聲請簡易│
│ │(3,4- Methylenymethamphetamine 、MDMA│零公克、驗餘總淨重:肆│署刑事警察│判決處刑書│
│ │)成分之藍綠色圓形藥錠 │點參捌公克) │局105 年7 │附表編號6 │
│ │ │ │月11 日 刑│ │
│ │ │ │鑑字第1050│ │
│ │ │ │000000 號 │ │
│ │ │ │鑑定書鑑定│ │
│ │ │ │結果六(見│ │
│ │ │ │毒偵卷第89│ │
│ │ │ │頁)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備註 │
│號│ │ │卷頁) │ │
├─┼───────────────────┼───────────┼─────┼─────┤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貳包(總毛重:拾柒點捌│內政部警政│原聲請簡易│
│ │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捌公克、驗餘總淨重:拾│署刑事警察│判決處刑書│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d│陸點伍伍公克,含包裝左│局105 年7 │附表編號2 │
│ │ioxymetcathinone、Methylone 、bk-MDMA │列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月11 日 刑│ │
│ │)、2-(3-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貳個) │鑑字第1050│ │
│ │Methoxetamine 、2-(3-methoxyphenyylam│ │000000 號 │ │
│ │ino )cyclohexanon、MXE )成分之咖啡色│ │鑑定書鑑定│ │
│ │粉末 │ │結果四(見│ │
│ │ │ │毒偵卷第88│ │
│ │ │ │頁反面) │ │
├─┼───────────────────┼───────────┼─────┼─────┤
│2 │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in│壹包(毛重:拾陸點壹貳│內政部警政│原聲請簡易│
│ │one 、CMC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公克、驗前淨重:拾肆點│署刑事警察│判決處刑書│
│ │metazepam)成分之褐白色粉末 │壹壹公克、驗餘總淨重:│局105 年7 │附表編號3 │
│ │ │拾貳點貳伍公克,含包裝│月11 日 刑│ │
│ │ │左列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鑑字第1050│ │
│ │ │袋壹個) │000000 號 │ │
│ │ │ │鑑定書鑑定│ │
│ │ │ │結果二(見│ │
│ │ │ │毒偵卷第88│ │
│ │ │ │頁) │ │
├─┼───────────────────┼───────────┼─────┼─────┤
│3 │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in│壹包(毛重:柒點陸玖公│臺北市政府│原聲請簡易│
│ │one 、CMC )成分之咖啡色粉末 │克、淨重:伍點捌壹公克│警察局105 │判決處刑書│
│ │ │、驗餘淨重:伍點柒玖公│年北市鑑毒│附表編號4 │
│ │ │克,含包裝左列第三級毒│字第289 號│ │
│ │ │品之外包裝袋壹個) │鑑定書(見│ │
│ │ │ │毒偵卷第82│ │
│ │ │ │頁反面) │ │
├─┼───────────────────┼───────────┼─────┼─────┤
│4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成分│零點伍粒(毛重:零點肆│交通部民用│原聲請簡易│
│ │之橘色圓形錠劑 │肆玖零公克、淨重:零點│航空局航空│判決處刑書│
│ │ │壹伍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醫務中心10│附表編號7 │
│ │ │:零點壹肆零肆公克,含│5 年7 月13│ │
│ │ │包裝左列第三級毒品之外│日航藥鑑字│ │
│ │ │包裝袋壹個) │第0000000 │ │
│ │ │ │號毒品鑑定│ │
│ │ │ │書檢驗結果│ │
│ │ │ │1 (見毒偵│ │
│ │ │ │卷第78頁)│ │
├─┼───────────────────┼───────────┼─────┼─────┤
│5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之咖│壹袋(毛重:肆拾點玖參│交通部民用│原聲請簡易│
│ │啡色結晶 │壹零公克、淨重:參拾玖│航空局航空│判決處刑書│
│ │ │點陸七零零公克、驗餘淨│醫務中心10│附表編號8 │
│ │ │重:參拾玖點陸壹貳壹公│5 年7 月13│ │
│ │ │克,含包裝左列第三級毒│日航藥鑑字│ │
│ │ │品之外包裝袋壹個;第三│第0000000 │ │
│ │ │級毒品Ketatmine 之純質│號毒品鑑定│ │
│ │ │淨重為貳拾伍點肆陸捌壹│書檢驗結果│ │
│ │ │公克) │5 、同中心│ │
│ │ │ │同日航藥鑑│ │
│ │ │ │字第105721│ │
│ │ │ │8Q號毒品鑑│ │
│ │ │ │定書檢驗結│ │
│ │ │ │果3 (見毒│ │
│ │ │ │偵卷第78頁│ │
│ │ │ │至第79頁)│ │
├─┼───────────────────┼───────────┼─────┼─────┤
│6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壹袋(毛重:壹點貳貳伍│交通部民用│原聲請簡易│
│ │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零公克、淨重:零點捌伍│航空局航空│判決處刑書│
│ │one)成分之咖啡色粉末 │玖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醫務中心10│附表編號9 │
│ │ │點捌伍壹捌公克,含包裝│5 年7 月13│ │
│ │ │左列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日航藥鑑字│ │
│ │ │袋壹個) │第0000000 │ │
│ │ │ │號毒品鑑定│ │
│ │ │ │書檢驗結果│ │
│ │ │ │4 (見毒偵│ │
│ │ │ │卷第78頁)│ │
├─┼───────────────────┼───────────┼─────┼─────┤
│7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tmine )成分之│伍袋(總毛重:貳拾壹點│交通部民用│原聲請簡易│
│ │米白色結晶 │陸陸零零公克、總淨重:│航空局航空│判決處刑書│
│ │ │貳拾點壹捌零零公克、驗│醫務中心10│附表編號10│
│ │ │餘總淨重:貳拾點壹柒玖│5 年7 月13│ │
│ │ │陸公克,含包裝左列第三│日航藥鑑字│ │
│ │ │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伍個)│第0000000 │ │
│ │ │ │號毒品鑑定│ │
│ │ │ │書檢驗結果│ │
│ │ │ │2(見毒偵 │ │
│ │ │ │卷第78頁至│ │
│ │ │ │第79頁) │ │
├─┼───────────────────┼───────────┼─────┤ │
│8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tmine )成分之│壹袋(毛重:壹點壹玖肆│交通部民用│ │
│ │白色結晶塊 │零公克、淨重:零點捌玖│航空局航空│ │
│ │ │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醫務中心10│ │
│ │ │點捌玖柒陸公克,含包裝│5 年7 月13│ │
│ │ │左列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日航藥鑑字│ │
│ │ │袋壹個) │第0000000 │ │
│ │ │ │號毒品鑑定│ │
│ │ │ │書檢驗結果│ │
│ │ │ │3(見毒偵 │ │
│ │ │ │卷第78頁至│ │
│ │ │ │第79頁) │ │
└─┴───────────────────┴───────────┴─────┴─────┘
附表三: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備註 │
│號│ │ │卷頁) │ │
├─┼───────┼─────┼─────┼─────────────┤
│1 │褐白色粉末 │肆包(總毛│內政部警政│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
│ │ │重:參陸點│署刑事警察│號1 │
│ │ │零零公克、│局105 年7 │ │
│ │ │總淨重約貳│月11日刑鑑│ │
│ │ │捌點柒陸公│字第105005│ │
│ │ │克) │3010號鑑定│ │
│ │ │ │書鑑定結果│ │
│ │ │ │三(見毒偵│ │
│ │ │ │卷第88頁至│ │
│ │ │ │反面) │ │
├─┼───────┼─────┼─────┼─────────────┤
│2 │白色或透明晶體│陸包(總毛│臺北榮民總│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
│ │ │重:玖點柒│醫院105 年│號11 │
│ │ │伍伍公克、│7 月13日北│ │
│ │ │驗餘總重:│榮毒鑑字第│ │
│ │ │玖點柒壹零│C0000000號│ │
│ │ │公克) │鑑定書(一│ │
│ │ │ │)、(二)│ │
│ │ │ │(見毒偵卷│ │
│ │ │ │第86頁至反│ │
│ │ │ │面) │ │
└─┴───────┴─────┴─────┴─────────────┘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99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