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107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佩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341號),本院受理後(105 年度易字第1036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更正為「甲○○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提供己身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被犯罪集團所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而達收取贓款,並避免遭到檢警單位追查之目的,而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且竟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詐欺集團所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犯行之結果發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間接故意,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前某時,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3 人以上)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25日上午,撥打電話向乙○○佯稱為友人『阿郎』急需用錢,致乙○○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13分及13時49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 萬元至甲○○上開郵局帳戶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並增加證據「被告甲○○於本院106 年5 月3 日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依被告於本院106 年5 月3 日訊問時供承:我在提供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給對方前,並未先詢問父母意見,因為他們會說這一定是騙人的,要辦貸款,去銀行辦就好了,所以我也有懷疑對方可能是騙人的等語,堪認被告於提供本件帳戶資料當時,確已對該等帳戶資料恐遭詐騙集團犯罪使用一節有所預見,是本件被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可預見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恐遭不肖人士圖為財產犯罪工具之風險,卻仍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果遭詐騙集團資為掩飾不法行徑之工具,用以詐騙告訴人乙○○財物,不僅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讓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利於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而難以追討,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於本案前並無遭法院科刑紀錄(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斟酌其於本件犯後初始猶未能坦認己非,然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現又懷胎6 月,目前與父母、丈夫及子女同住,案發時無業,先前曾從事酒店業及檳榔攤業,目前從事旅館房務員工作,月收入約1 萬9,000 元,收支勉強打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等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受有不法利益,及其係為辦理貸款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未賠償予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