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110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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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214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簡字第3245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5年度易字第10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國良共同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國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陳國良與蘇猷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因臨時起意欲搭乘蘇猷傑駕駛機車,因擔心未佩戴安全帽而遭開罰單,竟起意竊取他人安全帽使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對於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非不佳,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以及被害人之安全帽業已經同案被告蘇猷傑返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其損失終獲彌補,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保全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惟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被害人業已尋回失竊物品,並表示不願追究之意,被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又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214號
被 告 蘇猷傑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國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猷傑因陳國良只攜戴工地安全帽,二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6月27日9時許,由蘇猷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隨機尋找機車行車時所配戴之安全帽,於行經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時,見路旁有安全帽置於機車置物箱旁,即由陳國良下車竊取陳祥瑞所有半罩式安全帽乙頂,得手後二人騎乘上揭機車離去現場。
嗣陳祥瑞於同日21時許發現安全帽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祥瑞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蘇猷傑之自白;
(二)被告陳國良經傳未到、(三)告訴人陳祥瑞之指訴;
(四)現場錄影翻拍資料12張、查證照片3張;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證。
被告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 韻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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