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132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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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善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張善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善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6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3月28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前為警攔檢,經其自願同意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鑑定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善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 至6 頁、第26至27頁),並有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4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0至12頁、第14至15頁、第46頁),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鑑定人結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2至44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5 年6 月13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次施用毒品,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相符,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至於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毒品對自身及他人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衡諸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4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揭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5 頁反面),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
├──┼────────────────────────┤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
│    │袋(毛重零點捌肆伍零公克,淨重零點伍零捌零公克,│
│    │取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重零點伍零柒捌公克)(含│
│    │包裝袋壹個)。                                  │
├──┼────────────────────────┤
│二  │吸食器壹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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