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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天行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顏心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數量」欄之「新臺幣86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8,1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聲請人余天行遭扣押之現金為新臺幣(下同)8,160元而非860元,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亦據本院於原裁定理由欄中所敘明,是原裁定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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