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94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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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育廷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育廷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10月、2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4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61768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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