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撤扣,3,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
聲 請 人 WEALTHY WONDER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EE Chia Jing( 李嘉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辜仲諒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8日,以台(特)月寒105特他1字第1050000755號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台(特)月寒105特他1字第1050000755號函」。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5 月8 日,以台(特)月寒105特他1 字第1050000755號函」之記載,顯然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文日期「105 年6 月8 日」錯誤記載,此觀諸卷附上開函文(見聲撤扣卷第4 頁)之發文日期即明,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