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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浩予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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