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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沈德炳
高潘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子云
被 告 廖健祥
林祺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1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建祥、林祺璋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15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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