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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馮遠威
被 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家祥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0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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