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17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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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徐億瑩
被 告 鄧煜祥
江屏璟
徐子涵
白光華
黃湘瑩
林米慧
陳宥伶
陳芳瑤
張啟聰
陳科佑
郭思涵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等並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及索引卡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逕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筠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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