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18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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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陳沂
被 告 何敏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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