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68,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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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鄧宇強
被 告 張哲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42 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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