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9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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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柯敬唯(原名柯政輝)
被 告 白祺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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