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緝,1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陳昱州
被 告 楊政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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