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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振昌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振昌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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