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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錫 (原名賴長昇、賴健文、賴囿錫)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被 告 陳振琳
李宥宏
張世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026號、第17638號、第2097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賴宥錫、陳振琳、李宥宏、張世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賴宥錫、陳振琳、李宥宏、張世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詐欺犯行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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