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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詩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康素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詠詩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詠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亦經通緝到案,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因定於同月14日行精神鑑定,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同日開始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完成精神鑑定,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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