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36號
自 訴 人 劉睿荷
自訴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陳仲慧
選任辯護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仲慧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