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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美枝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鄒美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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