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懷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懷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