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21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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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尉嘉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徐志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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