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侵附民,48,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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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
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6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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