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9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金財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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