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易,789,201908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O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於民國108年6月6日1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7年6月6日18時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於民國108年6月6日18時許」之記載顯係「於民國107年6月6日18時許」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