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玉芬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62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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