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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妍翎
選任辯護人 陳逸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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