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世函
選任辯護人 林宜萍律師
劉楷律師
楊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4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7 年度訴字第526 號妨害家庭案件,因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