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546,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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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智


選任辯護人 賴建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479、1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宗智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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